输尿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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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3 0:14:00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5日,原告李某某(女,年9月1日出生)因宫颈癌到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住院行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因出现排尿不能自控的症状,于年1月6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共住院2天,长期医嘱单中载明“留陪一人”。被告对原告作出出院诊断:宫颈癌、宫颈癌术后。

二、患方观点

原告出院后第5天出现腹痛,不自主漏尿等症状。年5月23日,因腹痛再次入院,行镜检,发现输尿管里面有线头及线结,后反复住院27次,先后在被告处、x医院、x医院、x医院、x市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天,给原告带来的身心痛苦、精神折磨难以言喻。

因被告对自己的过错不予认可,原告无奈下通过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此次事故的矛盾纠纷,被告以各种方式推诿责任,经x市医调委调解未果,至今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答辩人虽然对该鉴定书中“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持保留态度,但是为了息事宁人,答辩人最终还是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专家的鉴定意见;

答辩人并非如原告诉状中所说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数额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赔偿中的实际赔偿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是其个人支付部分而非票据的总额。

根据责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案,答辩人须赔偿的也只是患者治疗宫颈癌及相关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对于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的治疗,如宫颈癌、宫颈癌、宫颈癌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则不应当计算在赔偿之列。还有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等。因此,本案最终成讼,责任不在答辩人。

四、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受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于年7月30日受理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年12月19日收齐鉴定材料。年12月26日,x市医学会作出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行广泛子宫切除术和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中操作不当损伤输尿管,患者术后出现右下腹痛、排尿不能自控,患者再次入院,医方未及时诊断输尿管损伤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患者术后出现右下腹痛、排尿不能自控。在外院行镜检及手术见:输尿管狭窄段上方有黑色线结并结石形成。

手术操作不当,将输尿管壁部分缝扎造成输尿管壁缺血坏死形成输尿管痿,发生输尿管痿后也未进行早期诊断及处理,造成输尿管狭窄。患者为宫颈癌,手术范围大,术中右侧宫旁粘连致密,易出血,手术困难,患者有宫颈癌症,宫旁韧带缩短,也增加了手术难度。

六、庭审意见

1、医疗费。原告自付的医疗费用共计.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元×天=元。3、护理费为元÷天×天=.26元。4、误工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误工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5、鉴定费元与本案有关,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残疾赔偿金为元/年×20年×10%=元。7、交通费。酌定元(12元/天×天)。8、精神抚慰金。本案医疗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且导致原告后续数次住院治疗,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本案原告的损失共计.58元,结合被告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和原告受到的医疗损害后果及数次住院治疗等相关情况,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此次医疗事故80%的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58元×80%+元=.26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给付原告李某某赔偿款.2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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