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腹痛入院治疗,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病却越治越严重了。
年5月,这起纠缠数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沈医院对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赔偿3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2月18日,刘女士因下腹痛两个月,到沈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盆腔包块、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
2月21日,医院对刘女士进行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核除术。
23日,刘女士突觉右侧腰痛,无法忍受,经诊断为右侧输尿管损伤。当日,医院对刘女士进行了右侧输尿管导管D-J植入术,但手术失败。
此后,医院进行治疗,但最终仍然留下了病根。
刘女士认为,沈医院应该对自己的病情和损失负责。刘女士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表示,医院盲目自信地实施手术,术后发生输尿管损伤还试图掩盖真相,延误了输尿管修补治疗时机,是院方过错导致患者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37万余元,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60多万元。
沈医院表示,我院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虽然在年北京华夏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我方具有过错的鉴定,但该鉴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另外,我方已经向刘女士支付了医疗费用等,元,我方不再欠刘女士任何款项。
司法鉴定意见为:沈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女士的输尿管损伤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75%的责任。刘女士膀胱壁板再植术和右侧输尿管损伤的损害后果,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医院综合赔偿指数为25%。
法院认为,患者刘某因病到沈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入院后,被告沈医院给予相应诊治,但因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原告刘某后期经皮右侧肾盂穿刺引流术、右输尿管膀胱壁瓣再植术等多次手术。原告刘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沈医院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进行赔偿。考虑被告沈医院的诊疗过失,本院酌定被告沈医院对于原告刘某主张的损失按照75%比例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沈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03元、残疾赔偿金.50元,加上其它赔偿费用,合计31万余元。
(二三里编辑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