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尿管炎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钬激光碎石术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
TUhjnbcbe - 2024/11/5 12:41:00

案情介绍

年5月04日,患者陈某琴因右侧医院就诊,县医院收入院医治诊断:1、右肾结石;2、右肾周围炎。排除手术禁忌症后,于同年5月6日,县医院为陈某琴行经皮肾镜穿刺术+右侧输尿管导管插入术,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决定立即终止手术,进行抢救,经抢救后病情仍然十分危重,从手术室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同日19点20分,患者心率、血压、血氧饱和度仍未恢复,无自主呼吸,无意识,大动脉搏未扪及,心音未闻及,双侧瞳孔散大,床旁心电图提示等电位线,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陈某琴于年5月4日22时44分因“反复右侧腰部疼痛半年,再发1天”医院,入院诊断:1、右肾结石;2、右肾周围炎。年5月6日,行经皮肾镜右肾结石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右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术。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终止手术并进行抢救,经抢救后患者病情依然十分危重,从手术室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转入重症医学科后,患者病情继续恶化,于19:52抢救无效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特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琴系因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被告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患者大量失血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损伤肾脏而导致,被告手术操作中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在手术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3、患者出现心跳骤停后,被告处置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对本案事实发生没有意见,鉴定结论我方在期限内未提异议,鉴定意见书明确我方承担主要责任,我方认为我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应为60%。请法院依法裁判。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琴系因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患者大量失血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损伤肾脏而导致,被告手术操作中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在手术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3、患者出现心跳骤停后,被告处置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琴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医方为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主要的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6月1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陈某琴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96元。

笔者提醒

1.钬激光碎石术。

钬激光是以钇铝石榴石为激活媒质,掺激活离子钬等激光晶体制成的脉冲固体激光装置产生的新型激光,可应用于泌尿外科等科室手术,该激光手术为无创或微创手术,病人的治疗痛苦非常小。钬激光产生的能量可使光纤末端与结石之间的水汽化,形成微小的空泡,并将能量传至结石,使结石粉碎成粉末状,而水吸收了大量的能量,减少了对周围组织的损伤。同时钬激光对人体组织的穿透深度很浅,仅为0.4mm。因此在碎石时可以做到对周围组织损伤最小,安全性极高。

2.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吗?

根据上述钬激光相关原理及特点,钬激光碎石术创伤非常小,基本上不会损伤周围组织,那么导致肾脏损伤出现大出血的情况应该是罕见并发症,手术操作失误所致可能性大,但本案资料有限,无法分析是如何操作不当的,不过林律师认为,这样一个风险较小的微创手术导致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院的过错毋庸置疑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责任合理。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钬激光碎石术虽然不是什么高精尖的医疗技术,但是仍需手术医生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医院开展成熟,医院仍在学习与成熟的路上,本案悲剧之所以发生,医院对钬激光碎石术技术掌握不到位所致。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钬激光碎石术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