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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术后流产双胞胎家属索赔百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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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怀孕双胞胎已经24周,多次孕检均为双活胎。医院泌尿科不顾有流产的风险,对肖某施行了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肖某在做支架置入术两天后流产,由此,医院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的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得出了肯定的结论。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双胎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医院对孕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原因力(参与度70%-90%)。也就是说,医院的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对肖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医院认为,肖某流产时胎儿孕周为24周+1天,胎儿不可能有呼吸,也不可能是活胎,医院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

但另有一份司法鉴定书,其中病理诊断为“晚期流产双活胎、胎儿发育不成熟”,也就是说肖某生下来的是胎儿是具备大多数生命体征的。肖某据此,医院支付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万元。

目前此案遇到的最大问题,也就是最大争议在于,胎儿出生时不能呼吸,但明显有活胎的大多数生理特征能否算活胎。麻烦的是,我国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条款明确认定自然人出生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婴儿算活胎;无法确定是否活胎,就没法确定胎儿的死亡是否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目前国内主流观点是“独立呼吸说”,也就是说,生下的胎儿,只有具有独立呼吸能力,才能被认定为活胎,才有可能存在死亡赔偿金。而如果采用该观点,肖某不可能获赔死亡赔偿金,医院的医疗事故,医院赔偿5万左右。

我们找到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一个指导案例,案号:()渝民初号,()渝01民终号。该案例并未采用“独立呼吸说”,而是采用了“生命体征说”。也就是说,只要胎儿生下来有生命体征,那么就认为是活胎。此种情况下因医疗事故导致流产或胎儿死亡的,医院就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落实到肖某的案子中,因为涉及两个胎儿,其主张的万并无不妥。

而指导案例中的核心观点在于:将不能自主呼吸但具有生命体征的胎儿定义为“死胎”不符合现实的发展。此外,以“独立呼吸说”作为出生标准,恐会引发部分父母和医护人员怠于抢救无独立呼吸的新生儿。因此,采用“生命体征说”作为出生标准更利于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本案裁判理由则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虽不能自主呼吸,但其具有生命体征可认定其生命活动存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目前肖某案件,一审判决采用了“独立呼吸说”,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元。肖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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